黄冈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一、学校概况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黄冈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考生类型包含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及技能高考本科综合类等。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黄冈师范学院;英文全称: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地处楚头吴尾、通江达海、与省会武汉同城化的人文重镇,全国宜居城市,“魅力中国城”——湖北省黄冈市,交通便捷,武冈城际铁路半小时内直达,京九、沪蓉等交通大动脉贯穿全境。学校校园占地面积2012亩。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学校拥有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三种办学层次。学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较为齐全,涵盖理、工、农、经、文、史、法、教、管、艺、医等11大学科门类,开设本科专业70个。本科办学层次学制为四年。

第七条 学校2024年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信息见相关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公告。

二、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听取审议招生工作事宜;对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标准、录取结果等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九条 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监督。

三、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联考),且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三条 技能高考本科综合类考生必须参加全省技能操作考试(技能高考技能考试),且技能操作考试成绩达到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由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 普通类专业录取
  2.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相关科目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3.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4. 艺术类专业录取

  5.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并取得合格成绩。
  6. 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高低录取。

  7. 体育类专业录取

  8.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体育类专业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
  9. 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高低录取。

  10. 技能高考本科综合类录取

  11. 按技能操作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报到时,将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结果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英语类专业(英语、翻译、商务英语)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1. 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安排。
  2. 传统高考省份和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第十九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同分排序靠前的考生。

  1. 传统高考省份: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序执行,若没有提供同分排序,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综中的最高分。
  2. 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序执行。

第二十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遵循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标准,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对往届生和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且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逾期不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学费与资助

第二十三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物价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详情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明珠学子奖助学金等。根据学生在校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等进行评定,获得奖助学金的人数可达学生总人数的5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只要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均可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因办理手续便捷,推荐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困难学生补助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对特困生提供专项补助,并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设有阳光助学基金、大学生创业基金、大学生科研基金等,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获得资助。

五、教学与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依据《黄冈师范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部门为黄冈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处。学校通过黄冈师范学院官网()、学校招生信息网()、黄冈师范学院招办微信公众号、招生公示栏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录取结果等。

通讯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46号
电话:0713-861**** 835****
微信公众号:黄冈师范学院招办
传真:0713-861****
邮政编码:438000

黄冈师范学院是一所办学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省属多科性普通全日制高校。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05年的“黄州府师范学堂”,1999年升格为本科院校,2012年独立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110多年来,学校坚守师范教育传统,培养了16万多基础教育优质师资。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黄冈师范学院!